各国必须把《化学武器公约》中的义务转化为其国家法律和法规。
《化学武器公约》核查制度的侵入性,加上它涵盖了私营化学企业和政府设施,意味着在国家一级执行《公约》的措施非常重要。
国家执行措施
《化学武器公约》第七条要求所有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其法律结构内合法执行《化学武器公约》。然后,各国必须将所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告知禁化武组织。 第七条规定了一些具体和必要的措施,如通过将公约禁止的某些行为入罪的法律,并设立国家主管部门。
这些义务的复杂性意味着每个缔约国必须评估确保《公约》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实施和执行所需的步骤。
根据缔约国的宪法、现有法律、化学工业的范围或它是否有(或曾有)化学武器方案,缔约国必须采取的步骤可能非常少或非常广泛。
然而,在所有情况下,审查现有立法是确保合法执行一致且有效的重要的第一步。
谁在国家一级执行《公约》?
国家主管部门做什么?
国家主管部门是什么样子?
每个缔约国都是不同的,在确定其国家主管部门的规模、结构、组成和任务方面都有自由裁量权。 它可以指定一个现有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作为国家主管部门,也可以为此专门设立一个全新的实体。
国家主管部门可以是一个集中的实体,其职责涵盖国家执行《公约》的所有方面,也可以是一个分散的实体,作为禁化武组织与负责国家执行具体方面的多个政府部门或机构之间的联络人。
每个缔约国的具体情况将决定其国家主管部门的组成、结构和任务。 可能影响这一点的因素包括:成员国拥有的化学设施类型、可分配给执行的资源量,或它是否拥有化学武器。
对于不拥有化学武器、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可宣布的化学工业的缔约国,可以是一个由现有政府部门或部委内的一两个人组成的机构;对于拥有大型可宣布工业或化学武器销毁方案的缔约国,国家主管部门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
禁化武组织如何支持国家一级的执行?
在国家一级执行《公约》可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对《化学武器公约》所涵盖的许多问题,一些缔约国缺乏国内经验。
禁化武组织技术秘书处定期在世界各地为涉及的国家主管部门的人员举办培训课程;自1997年以来,数千名与会者通过禁化武组织会议、讲习班、培训课程和研讨会获得了支持。
培训课程的重点已逐渐从国家执行立法的准备等主题转移到其他问题,如发展分析能力和海关问题。除区域课程外,秘书处还在与《公约》有关的领域支持国家课程。
禁化武组织提供了广泛的方案以支持《公约》在国家一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