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1. 可能发生的有关本公约的适用或解释的争端应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加以解决。
  2.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或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国与本组织之间就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有关各当事方应共同商议,通过谈判或有关各当事方选择的其他和平手段,包括提交公约的适当机构处理以及经有关各当事方同意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交国际法院审理,以迅速解决此一争端。有关各缔约国应将采取的行动随时告知执行理事会。
  3. 执行理事会可采取一切它认为适当的手段促成争端的解决,包括进行斡旋、促请争端的有关各缔约国开始进行其所选择的解决程序以及为任何议定的程序建议一个时限。
  4. 大会应审议与缔约国提出的或执行理事会提请其注意的争端有关的问题。大会若认为有必要,应按照第八条第21款(f)项的规定设立或委托机构来进行与解决该争端有关的工作。
  5. 大会和执行理事会经联合国大会授权,分别有权请国际法院就本组织活动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本组织应按照第八条第34款(a)项的规定为此目的同联合国缔结一项协定。
  6. 本条不妨害第九条,也不妨害关于纠正某一情况和确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