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根据第六条进行的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

关于附表3化学品以及与此种化学品有关的设施的制度

A. 宣布

全国合计数据的宣布

  1. 每一缔约国根据第六条第7和第8款提交的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应包括每一种附表3化学品在上一日历年内的生产量、进口量和出口量的全国合计数据,并列明每一有关国家的进口量和出口量。
  2. 每一缔约国应:
    1. 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根据第1款提交初始宣布;并从下一日历年起,
    2. 至迟于上一日历年结束后90天提交年度宣布。

生产附表3化学品的厂区的宣布

  1. 对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车间在上一日历年生产的或预计下一日历年将生产的一种附表3化学品的数量超过30吨的所有厂区,须提交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
  2. 每一缔约国应:
    1. 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根据第3款提交初始宣布;并从下一日历年起,
    2. 至迟于上一日历年结束后90天提交关于过去的活动的年度宣布;
    3. 至迟于下一日历年开始前60天提交关于预计的活动的年度宣布。对于年度宣布提交后才计划进行的任何此种活动,应至迟于此一活动开始前5天提交宣布。
  3. 仅含低浓度的一种附表3化学品的混合物在一般情况下无须宣布。只有在从此种混合物回收附表3化学品的容易程度和此种混合物的总重量被认为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危险的情况下,才须按照准则予以宣布。此种准则应由大会根据第八条第21款(i)项予以审议和核准。
  4. 根据第3款提交的厂区的宣布应包括:
    1. 厂区的名称以及所有者名称、经营厂区的公司或企业名称;
    2. 厂区的确切位置,包括地址;和
    3. 厂区内根据本附件第七部分宣布的车间的数目。
  5. 对位于厂区内而且符合第3款所指情况的每一车间,根据第3款提交的厂区的宣布还应包括以下资料:
    1. 车间名称以及所有者名称、经营车间的公司或企业名称;
    2. 车间在厂区内的确切位置,包括建筑或结构号码,如果有的话;
    3. 车间的主要活动。
  6. 根据第3款提交的厂区的宣布还应包括关于超过宣布阈值的每一种附表3化学品的以下资料:
    1. 化学名称、设施使用的普通名称或商用名称、结构式以及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
    2. 上一日历年生产的化学品的大约数量,或者在关于预计的活动的宣布的情况下,下一日历年预计生产的大约数量,以下列范围表示:30至200吨、200至1,000吨、1,000至10,000吨、10,000至100,000吨和100,000吨以上;以及
    3. 过去或未来生产化学品的目的。

宣布过去为化学武器目的生产附表3化学品的情况

  1. 每一缔约国应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宣布有车间曾在1946年1月1日以后的任何时间为化学武器目的生产过一种附表3化学品的所有厂区。
  2. 根据第9款提交的厂区的宣布应包括:
    1. 厂区的名称以及所有者名称、经营厂区的公司或企业名称;
    2. 厂区的确切位置,包括地址;
    3. 对位于厂区内而且符合第9款所指情况的每一车间,第7款(a)至(c)项所规定的同样资料;和
    4. 对于为化学武器目的生产的每一种附表3化学品:
      1. 化学名称、厂区为化学武器生产目的使用的普通名称或商用名称、结构式以及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
      2. 化学品生产日期和生产量;以及
      3. 化学品交送至何处以及该处生产的最终产品,如果知悉的话。

向缔约国转交资料

  1. 根据本节宣布的厂区清单以及根据第6款、第7款(a)和(c)项、第8款(a)项和第10款提供的资料应由技术秘书处根据请求转交各缔约国。

B. 核查

总则

  1. 第六条第5款规定的核查应通过现场视察进行,须接受现场视察的宣布的厂区为上一日历年生产的或下一日历年预计生产的任何一种附表3化学品的合计数量比宣布阈值30吨多出200吨以上的厂区
  2. 大会根据第八条第21款(a)项通过的本组织方案和预算应考虑到本附件第七部分第13款,在单独一项下列明根据本节进行的核查工作的方案和预算。
  3. 在本节下,技术秘书处应通过适当的机制,包括使用特别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在下列加权因素的基础上,以随机方式选定所要视察的厂区:
    1. 视察的公平地域分布;以及
    2. 技术秘书处可以获得的与有关化学品、厂区的特点和所进行活动有关的关于宣布的厂区的资料。
  4. 任何厂区每年根据本节的规定接受视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但是,根据第九条进行的视察不在此限。
  5. 在选择根据本节加以视察的厂区时,技术秘书处应遵守关于一缔约国每一日历年根据本附件本部分和第九部分接受视察的总次数的以下限制:视察的总次数不得超过3次再加一缔约国根据本附件本部分和第九部分宣布的厂区总数的5%,或不得超过20次,两个数目以较低的为准。

视察目的

  1. 对根据A节宣布的厂区进行视察的总目的应是核实有关活动与宣布中提供的资料相符。视察的具体目的应是核实没有任何附表1化学品,特别是没有生产此种化学品,但按照本附件第六部分进行的生产除外。

视察程序

  1. 除了议定准则及本附件和保密附件中的其他有关规定外,应适用以下第19至第25款。
  2. 除非被视察缔约国要求,否则不缔结设施协定。
  3. 视察的主要对象应是宣布的厂区内的宣布的附表3车间。如果视察组为了澄清可疑情况而按照本附件第二部分第51款的规定要求察看厂区的其他部分,视察组和被视察缔约国应商定此种察看的程度。
  4. 在视察组和被视察缔约国一致认为查阅记录有助于实现视察目的的情况下,视察组可查阅记录。
  5. 可进行采样和现场分析,以核实没有任何未宣布的附表所列化学品。如果有疑点未解决,经被视察缔约国同意,可在一指定的现场外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分析。
  6. 应加以视察的区域可包括:
    1. 运送或储存原料化学品(反应物)的区域;
    2. 在反应物加进反应器之前对反应物进行处理的区域;
    3. 适当的话,(a)或(b)项所指区域到反应器之间的进料线以及任何有关的阀门、流量计等等;
    4. 反应器及其辅助设备的外部;
    5. 从反应器通向长期或短期储存地点或通向宣布的附表3所列化学品的进一步加工设备的运输线;
    6. 与(a)至(e)项所指任何项目有关的监控设备;
    7. 处理废物和废水的设备和区域;
    8. 处理不符合规格的化学品的设备和区域。
  7. 视察期不得超过24小时;但是,视察组和被视察缔约国可商定延长此一期限。

视察的通知

  1. 技术秘书处应在视察组抵达所要视察的厂区前至少120小时将进行视察一事通知缔约国。

C. 转让给非本公约缔约国

  1. 在向非本公约缔约国转让附表3化学品时,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转让的化学品只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除其他外,缔约国应要求接受国出具证书,针对转让的化学品载明:
    1. 这些化学品将只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
    2. 这些化学品不会再转让;
    3. 这些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
    4. 这些化学品的最终用途;以及
    5. 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
  2. 本公约生效后5年,大会应审议是否需要就附表3化学品转让给非本公约缔约国制订其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