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武器是通过其毒性故意造成死亡或伤害的化学品。化学武器的定义也包括专门设计用于将有毒化学品武器化的弹药、装置和其他设备。
人们对化学武器(化武)的一般概念是包含在诸如炸弹或炮弹等运载系统中的有毒化学品。虽然从技术上讲是正确的,但是基于这个概念的定义将只涵盖《化学武器公约》 (《化武公约》) 中作为“化学武器”而加以禁止的众多事物中的一小部分。
根据《化学武器公约》,化学武器的定义包括所有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用于《公约》允许的目的并与符合此类目的使用数量一致时除外。
分三个部分的化学武器定义
化学武器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 成熟的化学武器和单独存放的这些武器的组分(例如二元弹药)。
- 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前体)。
- 用于造成故意死亡或伤害的化学品。
- 具有和平的民用用途的物品,但用于或打算用于化学武器的用途时(两用物品)。
- 用于运送有毒化学品的弹药和装置。
- 与上述弹药和装置直接有关的设备。
化学武器的完整和合法定义见《化学武器公约》第二条。
通用标准 – 目的
有毒或前体化学品可定义为化学武器,具体取决于其预期用途。
有毒或前体化学品被定义为化学武器,除非其已被开发、生产、储存或用于《公约》 不加禁止的目的。
任何拟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的化学品,不论其是否在《公约》或其附件(包括三份化学品附表)中明确列出,均视为化学武器。
《化学武器公约》没有明确说明“化学武器目的”是什么。 相反,它规定了《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
一致性原则
缔约国根据“一致性原则”持有的有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使用必须符合合法目的,其类型和数量必须适合其“和平”目的。
与《化学武器公约》有关的定义
毒素
毒素是生物体产生的有毒化学品。它们在违反《公约》规定使用时被视为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毒素是生物体产生的有毒化学品。它们在违反《公约》规定使用时被视为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武公约》)都禁止为战争目的开发、生产和储存毒素。与《化学武器公约》一样,《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还要求拥有毒素武器的缔约国销毁这些武器。
《化学武器公约》涵盖了毒素,因为它们是可以应用于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并且符合上述化学武器和有毒化学品的定义。
合成毒素
不从自然界中产生毒素的生物体上采集,而是在实验室中合成多种毒素是可能的。此外,许多毒素也是合成的双重用途化学品,这意味着根据《化学武器公约》,它们可以按合法活动所需的数量生产。
附表1明确列出了两种毒素,分别是蓖麻毒(在蓖麻豆科植物中自然产生)和石房蛤毒素(在蓝藻中自然产生)。
老化学武器和遗留的化学武器
老化学武器分为两类:1925年以前生产的化学武器和1925年至1946年生产的化学武器,它们“已经变质,不能再用作化学武器”。
在禁化武组织秘书处确认第一类老化学武器确实生产于1925年前以后,可根据有关缔约国的国家法律将其作为有毒废物“销毁或处置”。
属于第二类老化学武器的武器应按照与其他化学武器相同的条件予以销毁,但经执行局批准,可以改变销毁期限和顺序。
然而,确定这类武器是否已经变质到不能使用的程度的准则尚未确定,尽管正在努力制定此种准则。因此,此类武器的分类仍然存在问题。
遗留的化学武器是指1925年1月1日以后一国未经另一国同意而遗留在对方领土上的化学武器,其中包括老化学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