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禁化武组织的主要机构和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机构,缔约国大会监督《化学武器公约》的执行,推动其目标的实现,并审查《公约》的遵守情况。它还监督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的活动。
《公约》赋予大会以下责任:
-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遵守《公约》;
- 通过方案和预算,并决定缔约国应支付的财政捐款规模;
- 批准组织的年度报告;
- 选举执行理事会成员;
- 任命总干事;
- 促进为和平目的在化学活动领域进行国际合作;以及
- 审查可能影响《公约》的科技发展;
确保遵守《公约》
大会通过审议和通过《技术秘书处工作方案》采取措施确保遵守《公约》。该《工作方案》确定了每年根据第五条(化学武器销毁)和第六条(工业)进行的视察的数量。
大会决定技术秘书处使用的选择方法,以确定将选择哪些已宣布的工业进行视察,还决定对需要宣布的化学品的标准的任何改变。
大会还审议总干事关于占有国在销毁已宣布的化学武器库存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详细报告,以及关于为核实已根据《公约》作出的宣布而进行的工业视察的报告。
虽然不能剥夺缔约国的禁化武组织成员资格,但缔约国大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遵守《公约》。这些措施包括限制或中止一个缔约国在《公约》下的权利和特权;在发生严重损害《公约》宗旨和目标的情况时建议缔约国采取符合国际法的集体惩罚措施;以及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将有关事项提交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
区域集团
禁化武组织成员国被分为五个地缘政治区域集团,用于确定缔约国大会的地理代表性。区域集团还能促进战略政策立场的协调,并经常在谈判和投票时形成共同战线。
决策
《化学武器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均自动成为禁化武组织的成员,每一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
大会对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的简单多数做出。如有可能,应通过共识作出实质性决定。如未达成共识,大会主席可要求把会议推迟24小时,并做出一切努力促成共识。如果这一程序未获得成功,可由出席大会的成员进行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如出现了一个问题是否属于实质性问题的问题,则该问题应被视为实质性问题,除非大会以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所需的简单多数另有决定。
全体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是讨论和协商尚不够成熟,以致无法做出决定的实质性问题的主要论坛。全体委员会致力于就这些问题达成共识,并将其建议提交给大会,以便采取后续行动。
大会在每届常会上选举一名全体委员会主席。
全权证书委员会
全权证书委员会审查参加每届会议的所有代表的证书。在全权证书委员会批准之前,代表有权临时参加会议。
任何被禁化武组织另一成员提出异议的代表均可临时参会,享有和其他代表相同的权利,直至全权证书委员会提出报告,并且大会就异议作出决定。
全权证书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经大会主席提议在每次会议开始时任命。
会议
缔约国大会每年在海牙举行一周会议。
出现以下情形可召开大会特别会议:大会自行决定、执行理事会提出请求,或所有缔约国的三分之一提出请求。大会分别于2003年、2008年和2013年举行了审议《公约》实施情况的特别会议,并将在其后每隔五年举行一次。大会还可开会审议提出的《公约》修正案。
非成员国(签署国和非签署国)满足某些条件,可以作为观察员列席大会常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如果收到大会邀请也可列席。大会在每届常会开始时选举新任主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其他成员,他们的任期到下一届常会开始为止。
审议大会
审查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所有缔约国审查《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情况,并为未来五年及以后的《化学武器公约》设定战略方向的机会。预计各缔约国将提出建议,在核查、援助和保护、国际合作、能力开发和外联等领域加强禁化武组织的工作。
审查会议还将提出该组织内部改革的设想,以确保禁化武组织在快速变化的安全环境中保持优势,并能够执行各缔约国赋予它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