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关于化学品附表的准则
-
关于附表1的准则
1. 在考虑某一有毒化学品或前体是否应列入附表1时,应考虑到下列标准:
(a) 该化学品已作为第二条中定义的化学武器而发展、生产、储存或使用;
(b) 否则,该化学品由于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条件而极有可能用于本公约禁止的活动,从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极大的危险:
(1) 其化学结构与附表1所列其他有毒化学品十分相近,因而具有或可望具有类似的特性;
(2) 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学武器的致死或致残毒性以及其他特性;
(3) 可在附表1所列某一有毒化学品的生产的最后一个技术阶段用作前体,而无论此一阶段是否在设施中、弹药中或其他地方进行;
(c) 该化学品对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用处很小或毫无用处。
-
关于附表2的准则
2. 在考虑未列入附表1的某一有毒化学品或附表1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某一前体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某一前体是否应列入附表2时,应考虑到下列标准:
(a) 由于它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学武器的致死或致残毒性以及其他特性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很大的危险;
(b) 它可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最后形成阶段作为前体用于一种化学反应;
(c) 由于它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起重要作用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很大的危险;
(d) 未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大批量商业生产。
-
关于附表3的准则
3. 在考虑未列入其他附表的某一有毒化学品或前体是否应列入附表3时,应考虑到下列标准:
(a) 已作为化学武器而生产、储存或使用;
(b) 否则,由于它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学武器的致死或致残毒性以及其他特性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危险;
(c) 由于它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B部分所列一种或一种以上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起重要作用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危险;
(d) 可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大批量商业生产。
B.化学品附表
以下各附表载列了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为了执行本公约,这些附表列明了须按照核查附件的规定适用核查措施的化学品。根据第二条第1款(a)项,这些附表不构成化学武器的定义。
(任何时候如果提到二烷基化学品族类,而且随后在括号内列明各种烷基,则通过括号内所列烷基的所有可能的组合而得到的所有可能的化学品,只要未明文规定属于例外,均视为列于有关的附表中。附表2的A部分中标有“*”的化学品,须受到核查附件第七部分中规定的特别的宣布和核查阈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