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根据第六条进行的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

关于附表1化学品以及与此种化学品有关的设施的制度

A. 一般规定

  1. 一缔约国不得在各缔约国领土以外的地方生产、获取、保有或使用附表1化学品,而且不得将此种化学品移出其领土,除非转让给另一缔约国。
  2. 一缔约国不得生产、获取、保有、转让或使用附表1化学品,除非:
    1. 这些化学品用于研究、医疗、药物或防护性目的;而且
    2. 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严格限于那些可证明需用于上述目的者;而且
    3. 在任何特定时间用于上述目的的化学品的合计数量等于或少于1吨;而且
    4. 一缔约国在任一年内通过生产、从化学武器储存中取出以及转让而得到的用于上述目的的合计数量等于或少于1吨。

B. 转让

  1. 一缔约国可将附表1化学品移出其领土,但只可转让给另一缔约国,而且只能按照第2款的规定用于研究、医疗、药物或防护性目的。
  2. 转让的化学品不得再转让给第三国。
  3. 在转让给另一缔约国前至少30天,两个缔约国均应将进行转让一事通知技术秘书处。

    5bis. 当数量等于或小于5毫克时,且如果转让系出于医疗/诊断目的,则附表1化学品石房蛤毒素不受第5款所载通知期限的限制。在此种情况下,应在转让之时作出通知。

  4. 每一缔约国每年应对上一年的转让作出详细宣布。此一宣布应至迟于上一年结束后90天提交,并应就转让的每一种附表1化学品列明以下资料:
    1. 化学名称、结构式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
    2. 从其他国家得到或向其他国家转让的数量。应列明每次转让的数量、接受国和目的。

C. 生产

生产的总原则

  1. 每一缔约国在根据第8至第12款进行生产时,应最优先地确保人民安全和保护环境。每一缔约国应按照本国的安全和排放标准进行此种生产。

单一小规模设施

  1. 为研究、医疗、药物或防护性目的生产附表1化学品的每一缔约国应以其核准的单一小规模设施进行此种生产,但第10、第11和第12款列明的情况除外。
  2. 单一小规模设施进行生产所用的反应器在生产线中的配置不得供连续运转用。此一反应器的容量不得超过100升,而且容量超过5升的所有反应器的总容量不得超过500升。

其他设施

  1. 可为防护性目的在单一小规模设施以外的一个设施中生产每年合计数量不超过10千克的附表1化学品。该设施应得到缔约国核准。
  2. 可在单一小规模设施以外为研究、医疗或药物目的每年生产数量100克以上的附表1化学品,但每一设施每年合计产量不得超过10千克。此种设施应得到缔约国核准。
  3. 可在实验室为研究、医疗或药物目的而不是为防护性目的合成每年合计数量不超过每一设施100克的附表1化学品。此种设施不应受D节和E节中规定的关于宣布和核查的任何义务的限制。

D. 宣布

单一小规模设施

  1. 计划使用单一小规模设施的每一缔约国应向技术秘书处提供该设施的确切位置和详细技术说明,包括设备清单和详图。就现有的设施而言,此一初始宣布应至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30天提交。关于新设施的初始宣布应于开始运转前至少180天提交。
  2. 每一缔约国应将计划对初始宣布所作的变更预先通知技术秘书处。应于变更前至少180天提交通知。
  3. 以单一小规模设施生产附表1化学品的缔约国每年应对上一年的设施活动作出详细宣布。此一宣布应至迟于上一年结束后90天提交,并应包括:
    1. 设施的识别资料;
    2. 该设施生产、获取、消耗或储存的每一种附表1化学品的以下资料:
      1. 化学名称、结构式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
      2. 所用方法和生产量;
      3. 附表1、附表2或附表3所列的用于生产附表1化学品的前体的名称和数量;
      4. 该设施消耗的数量和消耗目的;
      5. 从缔约国境内其他设施收到的数量或运至缔约国境内其他设施的数量。应列明每次运送的数量、接受者和目的;
      6. 该年任何时间的最大储存量;和
      7. 年底的储存量;以及
    3. 同先前提交的该设施详细技术说明(包括设备清单和详图)比较,该设施在该年所作任何变更的情况。
  4. 以单一小规模设施生产附表1化学品的每一缔约国每年应对该设施下一年计划进行的活动和预计的生产作出详细宣布。此一宣布应于下一年开始前至少90天提交,并应包括:
    1. 设施的识别资料;
    2. 该设施预计生产、消耗或储存的每一种附表1化学品的以下资料:
      1. 化学名称、结构式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和
      2. 预计的生产量和生产目的;以及
    3. 同先前提交的该设施详细技术说明(包括设备清单和详图)比较,该设施预计在该年作出的任何变更的情况。

第10和第11款所指的其他设施

  1. 对每一设施,缔约国应按技术秘书处的要求向技术秘书处提供该设施或其有关部分的名称、位置和详细技术说明。应具体指明为防护性目的生产附表1化学品的设施。对于现有的设施,此一初始宣布应至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30天提交。关于新设施的初始宣布应于开始运转前至少180天提交。
  2. 每一缔约国应将计划对初始宣布所作的变更预先通知技术秘书处。应于变更前至少180天提交通知。
  3. 每一缔约国每年应对每一设施上一年的设施活动作出详细宣布。此一宣布应至迟于上一年结束后90天提交,并应包括:
    1. 设施的识别资料;
    2. 每一种附表1化学品的以下资料:
      1. 化学名称、结构式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
      2. 生产量,若为防护性目的生产,还包括所用方法;
      3. 附表1、附表2和附表3所列的用于生产附表1化学品的前体的名称和数量;
      4. 该设施消耗的数量和消耗目的;
      5. 转至缔约国境内其他设施的数量;应列明每次转移的数量、接受者和目的;
      6. 该年任何时间的最大储存量;和
      7. 年底的储存量;以及
    3. 同先前提交的该设施详细技术说明比较,该设施或其有关部分在该年所作任何变更的情况。
  4. 每一缔约国每年应对每一设施就该设施下一年计划进行的活动和预计的生产作出详细宣布。此一宣布应于下一年开始前至少90天提交,并应包括:
    1. 设施的识别资料;
    2. 每一种附表1化学品的以下资料:
      1. 化学名称、结构式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和
      2. 预计的生产量、预计进行生产的时间和生产目的;以及
    3. 同先前提交的该设施详细技术说明比较,该设施或其有关部分预计在该年作出的任何变更的情况。

E. 核查

单一小规模设施

  1. 在单一小规模设施进行核查活动的目的应是为了核实所生产的附表1化学品的数量与宣布的数量相符,特别是其合计数量不超过1吨。
  2. 该设施应置于通过现场视察和现场仪器监测进行的系统核查之下。
  3. 对某一设施进行视察的次数、程度、期限、时间安排以及视察方式应取决于有关化学品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的危险、设施的特点以及设施所进行活动的性质。适当的准则应由大会根据第八条第21款(i)项予以审议和核准。
  4. 初始视察的目的应是为了核实所提供的关于该设施的资料,其中包括核实第9款中规定的反应器限制。
  5. 缔约国应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180天以一项示范协定作为蓝本与本组织缔结一项设施协定,其中订明对该设施进行视察的详细程序。
  6. 本公约对其生效后计划建立单一小规模设施的每一缔约国应在该设施开始运转或使用前以一项示范协定作为蓝本与本组织缔结一项设施协定,其中订明对该设施进行视察的详细程序。
  7. 示范协定应由大会根据第八条第21款(i)项予以审议和核准。

第10和第11款所指的其他设施

  1. 在第10和第11款所指的任何设施进行核查活动的目的应是为了核实:
    1. 除已宣布的化学品外,未使用该设施生产任何附表1化学品;
    2. 所生产、加工或消耗附表1化学品的数量的宣布属实并与宣布目的的需要相符;而且
    3. 附表1化学品未被转用或用于其他目的。
  2. 此一设施应置于通过现场视察和现场仪器监测进行的系统核查之下。
  3. 对某一设施进行视察的次数、程度、期限、时间安排以及视察方式应取决于所生产的化学品数量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的危险、设施的特点以及设施所进行活动的性质。适当的准则应由大会根据第八条第21款(i)项予以审议和核准。
  4. 缔约国应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180天以一项示范协定作为蓝本与本组织缔结设施协定,其中订明对每一设施进行视察的详细程序。
  5. 本公约生效后计划建立此一设施的每一缔约国应在该设施开始运转或使用前与本组织缔结一项设施协定。